“今天的审判结果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作出的,而不是因为这些被告人是‘法轮功’痴迷者。”在审判“3·5”案件的现场,主审法官张晖告诉记者。
2002年9月20日上午,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对“法轮功”痴迷分子破坏长春市和松原市有线电视网络设施案(即“3·5”案件)进行了一审宣判。周润君、刘成军、梁振兴、刘伟明等15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。
“本案15名被告人实施的是团伙犯罪。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三百条第一款,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,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。”此案的公诉人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荣胜说。
45岁的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贾国发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,“我认为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,相关证据是充分的,审判结果是公正的。”他说。
这位多年从事法律研究的专家还告诉记者:“我注意到,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充分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,包括陈述、举证、辩护、调取物证、传唤新证人到场、最后陈述等权利,并没有因为他们是‘法轮功’痴迷分子而改变。”
据当地公安机关介绍,今年3月5日晚19时左右,当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的居民正在兴致勃勃地收看电视节目时,“法轮功”痴迷分子竟然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,加挂自备小型播放装置播放宣传“法轮功”内容的所谓“真相”光碟。长春市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中的两条电缆主干线被割断,4个城区的数万个有线电视用户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,松原市有线电视停播210分钟,有1.6万用户受到了“法轮功”邪教宣传图像和声音的干扰。
据悉,仅3月5日当晚,长春市公安局就接到此类报警电话2000多次,不少受到影响的用户纷纷致电有关管理部门表示不满,并要求彻底调查此事。此案开庭公审时,300多名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。
“有线电视是付费服务,这些‘法轮功’痴迷分子破坏了我们享有这种付费服务的正当权利,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”旁听庭审的一位有线电视用户李大伟说。
55岁的长春南关区居民王桂兰说:“干这种事太缺德,电视看得好好的,突然间冒出那种东西,弄得我那天整个晚上心情都不好,也没有睡好觉。”
“‘法轮功’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家庭,而且也害了我自己和全家,我已经彻底与它决裂了。”在审判现场,被告人之一李晓杰泣不成声,她的丈夫刘伟明是本案主犯之一,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。
“开始我身体不好,想练功,现在不仅没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,而且还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。”李晓杰说。
据参与调查此案的长春市公安局警官李士长介绍,种种证据显示,这起精心策划的严重团伙犯罪案件受到了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总部的支持,特别是得到了“明慧网”提供的技术指导。
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洁说:“依照刑法相关条款,本案被告人犯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,世界各国对于破坏国家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都会依法处理,不管这种行为出于何种政治目的和宗教信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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