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论并不新鲜,早在自焚惨案刚刚发生时,法轮功媒体就辩称:“查看李洪志的新近经文和演说,找不到鼓励人去死的说法。”“法轮功的声明不是简单的否认与自焚事件有牵连,而是提出了法轮功禁止自杀的根据,任何人都能在法轮功的书中找到。”“修炼法轮功的人怎么会去自杀、自焚?!因为炼法轮功的人是绝对禁止自杀的。”“无法反驳一个最焦点的事实,那就是:法轮功从来没有让任何人自焚或自杀,法轮功明确禁止自杀和杀生。”
事实真的如法轮功媒体所说的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不错,李洪志从来没有直接让弟子自杀、自焚。然而,李洪志有没有明言或暗示法轮功信徒轻贱生命或放弃生命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法轮功不是要求别人从法轮功原著中找大法弟子自杀、自焚依据吗?那我们就试试。
先来阅读并分析两段“法轮功原著”
⑴“人世间一切人、一切组织与团体,都是想在世间得到什么而在人类社会有所为的;而大法弟子们是去掉一切常人执著,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,从而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……”(《去掉最后的执著》,2000年8月12日)
⑵“其实这也是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。作为一个修炼者你们已经知道了、也做到了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(包括人体的执著),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了。”(同上)
第⑴段话强调了两点:一是说轮常有别,常人有着人类社会的一切执著,大法弟子则去掉了或必须去掉这些执著,其中包括“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”;二是说只能去年包括对生命的执著在内的一切执著,才能“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”即通常所说的“圆满”。要知道,对于大法弟子来说,“圆满”既是修炼的第一目标,也是终极目标,为了表示自己不同于常人,为了“修成神佛道”,放下“对人的生命的执著”岂不就成了痴迷弟子自觉的行动?第⑵段话也有两层意思:一是说,形势逼人,大法弟子面临是否敢于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;二是在括号中特别注明,“一切世间的执著”包括对“人体的执著”,那些自杀、自焚者不就是放下了“对人体的执著”么?
以上两段话均出自李洪志的《去掉最后的执著》(2000年8月12日),这篇“经文”是天安门“自焚事件”发生前160多天发表的,属于“李洪志的新近经文”,且目的明显是“鼓励人(弟子)去死”。据王进东交待,他自焚的依据就是《去掉最后的执著》里面的上述“法理”,因而他在自焚时要高喊“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经之法”。
李洪志“经文”中“鼓励人去死”的话白纸黑字写在那里,看你如何狡辩!
再来阅读并分析几段“法轮功原著”
⑶“人肉身的表面──后天形成的身体,其实什么都不是。”(《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》,2002年11月30日)
⑷“人的肉身是最肮脏的。是根本就不能带到天上去的,所以你修的再好也不行,你具备不了天上那么纯洁、那么圣洁,达不到那种状态。”(《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》,2003年4月20日)
⑸“不同天体的天国世界,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他们都不要身体的。不是说都视肉身体那么好,很多天国根本就不允许你带身体回去的。你们带回去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…… 再有一个,有人说想带肉身。其实也不过是常人的思想,带着常人的一种怕死的观念,说这下都带走了也不用死多好哇!不管你带着身体也好,不带身体也好,我们终会叫大家看到你是圆满了那一种壮观的景象。”(《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》,1998年7月26日)
⑹“我讲过,我说人不会随着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。我在法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了,谈得很清楚了。人死亡了只是你最大一层分子,就是人的躯壳,表面这层分子在这个空间中死亡了,脱掉了,而你真正的由微观物质构成的身体怎么会死亡呢?”(《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》,1998年7月26日)
⑺“我们讲元神不灭,这也不是什么迷信。我们这个物质身体细胞蜕去之后,而在另外物质空间里存在的更小的分子成分却没有灭掉,它只不过蜕了一个壳。”(《转法轮·清净心》)
⑻“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没有害怕的感觉,恰恰相反却突然感觉到有一种解脱感,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;有的人觉的自己一下子没有身体的束缚了,轻飘飘的非常美妙的飘了起来,还看到了自己的身体;有的人还看到另外空间的生命体了;有的人还去了什么什么地方。所有人都谈到了那一瞬间感觉到一种解脱的潜在的一种兴奋的感觉,没有痛苦的感觉。”(转法轮·大根器之人》)
综合分析 ⑶-⑻这6段“经文”,可以得到如下几点“轮家法理”:第一,人的肉体不仅无价值(什么都不是),而且最肮脏;因此,圣洁的“天上(天国)”不允许将肉体带去。第二,如果带着肉体上天,就等于破坏了那里的法;想带肉体上天,其实是常人怕死的观念。第三,人不会随着你的生命死亡而死亡,因为元神不灭,死掉的只是人的躯壳,“真正的由微观物质构成的身体”不会死亡。第四,死亡不仅不痛苦,而且“有一种解脱感,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”;有的人还能飘起来,另有新奇之所见,甚至去“什么什么地方”。需要说明的是,李洪志这里讲的“死亡的那一瞬间”实际上是指“圆满”的质变飞跃过程,不是常人的死亡,“飘”是指“飞升”的状态。因此,法轮功痴迷者特别是“1·23自焚案”中的当事人并不认为自焚是生命的自戕,恰恰认为那是一种伴随快感的“圆满”过程,他们自以为“乐赴死地,笑对死亡”,才能让自己有别于常人,才能证明自己是“大根器之人”,才能“圆满成佛”。这一点,有天安门自焚者的供状和悔言为证。
法轮功原著中“鼓励人去死”的话系统、明确地写在那里,看你如何狡辩!